之前的寶山郵輪微課堂已說明,實務中(zhōng)有兩種合同被俗稱爲“郵輪旅遊合同”,一(yī)種爲郵輪公司與旅(遊)客簽訂的、爲他們提供海上運輸及船上餐飲、住宿、觀光、休閑、娛樂服務的合同(本文稱之爲“郵輪公司合同”),另一(yī)種爲旅行社與旅(遊)客簽訂的、爲他們安排乘坐郵輪、進行海上觀光、休閑、娛樂及相關陸上旅遊的服務合同(本文稱之爲“旅行社合同”)。兩種合同的性質不同:前者爲附帶休閑娛樂的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而後者爲安排遊客進行包括郵輪航程在内的旅遊的服務合同。但兩種合同有關聯性:在與遊客簽訂旅行社合同之時,旅行社要安排郵輪公司向旅遊者提供以郵輪爲載體的運輸、餐飲、住宿、觀光、休閑、娛樂等服務,所安排的服務與郵輪公司在郵輪公司合同項下(xià)提供的服務一(yī)緻。
本文主要讨論郵輪公司與旅(遊)客簽訂的郵輪公司合同是否符合中(zhōng)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有一(yī)部分(fēn)業界人認爲:郵輪不是交通工(gōng)具,而是旅遊目的地;郵輪公司在郵輪公司合同項下(xià)不僅提供運輸服務,也提供旅遊服務,且以後者爲主;但郵輪公司無旅行社資質,所以其簽訂郵輪公司合同、提供旅遊服務涉嫌違反《旅遊法(2016年修正)》(下(xià)稱《旅遊法》)的相關規定。通過對《旅遊法》相關條文的分(fēn)析,我(wǒ)(wǒ)們認爲郵輪公司合同不并不違反《旅遊法》:
(1)《旅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爲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注:“經營者”或“旅遊經營者”指的是旅行社、景區以及爲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wù)、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此處的“合同”并非旅行社與遊客簽訂的旅行社合同,而是郵輪公司與旅(遊)客或旅行社之間形成的合同(關系)。因此,《旅遊法》并不限制郵輪公司直接向旅(遊)客提供運輸及相關服務,亦不禁止郵輪公司與旅(遊)客之間形成合同(關系)。需要提及的是,當旅行社與遊客簽訂旅行社合同、爲他們安排乘坐郵輪時,郵輪公司會扮演“履行輔助人”的角色,即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旅行社合同項下(xià)的義務,實際提供郵輪運輸及相關服務,參《旅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10)》的相關規定。
(2)《旅遊法》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條規定,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訂立書面合同(即旅遊服務合同),旅遊行程單是該合同的組成部分(fēn)。現實中(zhōng),旅遊服務合同通常以包價合同形式出現。所謂包價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遊服務,旅遊者以總價支付旅遊費用的合同。乍看起來,郵輪公司合同好似包價合同:包幹收費,提供運輸、住宿、餐飲、遊覽等多項服務,且有“行程單”(郵輪航行時刻表、船上娛樂節目單)。但實則不然:首先,在郵輪公司合同項下(xià),郵輪公司并未爲組織或安排旅(遊)客旅遊,而是直接向他們提供運輸及相關服務。其次,郵輪公司并未提供兩項以上旅遊服務,而僅提供了一(yī)項:海上旅客運輸及相關服務。相關服務(如餐飲、住宿、觀光、休閑、娛樂等)并非單獨存在的服務,而是附着于運輸服務、或包含其中(zhōng)的。再次,郵輪公司收取的包幹價(即船票價格)并非 《旅遊法》所述的“包價”。包價指的是旅行社因提供兩項以上旅遊服務而收取的總價。但郵輪公司隻提供一(yī)項服務,所以沒有、也無法收取包價或總價。最後,郵輪航行時刻表與船上娛樂節目單并非通常意義上的旅遊行程單,而是供船上旅(遊)客選擇的服務清單,即郵輪公司提供的運輸及相關服務的彙總。
(3)《旅遊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住宿經營者應當按照旅遊服務合同的約定爲團隊旅遊者提供住宿服務。郵輪公司雖然爲旅(遊)客提供住宿服務,但并非此法條所述的住宿經營人。“住宿經營人”指的是與旅行社簽約,爲旅(遊)客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者,且住宿服務是該經營人的主營業務。而郵輪公司是直接向旅(遊)客提供住宿服務的,且住宿服務附着于運輸服務、或包含其中(zhōng)。所以,現實中(zhōng)不存在郵輪公司“跳過”《旅遊法》及旅行社而向旅(遊)客提供住宿的問題。
需要提及的是,《旅遊法》及其他中(zhōng)國法律并未限制國人直接向國外(wài)公司購買在國外(wài)享受的交通、住宿、旅遊服務。事實上,國人可自由的通過網絡或代理向國外(wài)航空國際訂購國際機票、向國外(wài)旅館訂房、向國外(wài)旅行社購買國外(wài)旅遊産品。當然,國人也可直接與國外(wài)郵輪公司訂立郵輪公司合同、購買國際航線郵輪船票。國内旅行社亦可代理國内旅(遊)客購買或代理國外(wài)郵輪公司出售船票,此時郵輪公司合同的主體是國外(wài)郵輪公司和國内旅(遊)客,旅行社僅爲代理,不是合同一(yī)方(注:《旅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旅行社接受旅遊者的委托,爲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旅遊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
參之前寶山郵輪微課堂之闡述,根據現行中(zhōng)國法律,郵輪公司與旅(遊)客簽訂的郵輪公司合同實爲海上(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符合《海商(shāng)法》、《雅典公約》、《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郵輪公司具有訂立合同、簽發船票的法律地位(資格)。(注:要成爲郵輪公司,必須滿足以下(xià)條件:一(yī)、在國内或國外(wài)合法登記注冊的公司(法人),且經營範圍包括郵輪營運;二、事先申請、獲得中(zhōng)國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或《國内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等郵輪營運證書;三、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進行船票(或旅客運輸合同)、票價、航線信息備案,或獲得交通主管部門對船票(或旅客運輸合同)、票價、航線的批準。
最後順便提一(yī)下(xià),郵輪公司不應與旅(遊)客簽訂或變相簽訂旅行社合同,因爲根據《旅遊法》之明确規定,隻有旅行社才具有簽署該類合同的法律地位(資格)。如郵輪公司簽了該類合同,則涉嫌違法,不僅自身會受到旅遊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也會導緻相關合同被法院認定爲無效合同。
在此特别鳴謝上海國際航運研究中(zhōng)心政法所副所長、上海海事大(dà)學法學副教授、美國杜蘭大(dà)學外(wài)聘法學副教授林江提供信息支持!